尊敬的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作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建议贵院能对杨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杨某有可能构不成强制猥亵罪。
(一)根据强制猥亵罪的法律规定,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要有采取暴力及威胁的手段猥亵他人。但在本案中杨某只是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对他人实施了。当被害人感觉不对劲时,嫌疑人杨某便停止了猥亵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杨某有可能构不上强制猥亵罪。
(二)要将强奸罪的强行行为与强制猥亵罪的强制行为区分开。强奸罪中的强行要求是非常低的,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即可构成强奸罪。但在强制猥亵罪中,特别规定了必须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来实施威胁他人的行为。显然二者所要求的标准及程度是不一样的。正因如此,才会出现在公交车或其他人员拥挤的地方,经常出现咸猪手,但却未被定罪,仅以治安案处罚处理。
(三)不能将强制猥亵罪中,法律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将杨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对他人实施威胁就视为其他方法。因为根据此罪的法律规定,无论什么方法他的本质特征就是强制,凡是不具有强制行为猥亵他人,即使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此罪。
所以辩护人为了避免错押造成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能对杨某能作出先不予逮捕的决定。
二、退一步讲杨某即使构成犯罪。辩护人有以下几个事实与理由,认为杨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一)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无论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他本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及对他人危害性。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对其从轻。这里的从轻不仅是量刑更重要在强制措施也要体现从轻,那就是对其能取保候审。
(二)嫌疑人杨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杨某通过委托辩护人及亲朋好友,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经双方协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30000元。被害人及被害人父母均表示对杨某谅解。
(三)杨某是电话通知到案,有可能构成自首。尽管在最开始对其行为不认罪。但那只是他对法律的认识有误。在案件事实上,杨某并没有不如实陈述。
(四)杨某治病技术高超,得到被害人及社会上很多患者的认可,在案发前正准备在三门峡开店救治病人,但因此事被关押后,店至今未开成。正因嫌疑人治病技术高超,所以被害人娘们三人均在杨某处看过病,救治了很多医院救治不了的疾病。当他正准备在三门峡大于一场时,却突然出现本案的情况被关押。所以辩护人认为与其让一个有可能构不成犯罪或即便构成犯罪但情节行为不严重的人关押,同时取保出来又不可能危害社会,还不如让其出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综上所述,根据杨某的行为,确实有可能构不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案件情节也并不是很严重。而且杨某在案发后能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现在又自愿认罪认罚。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3万元,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各种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及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后不可能在危害社会性,羁押的必要性的提交及理由不足。所以望贵院能对杨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谢谢尊敬的检察官。
杨某的辩护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
王润泽律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办案详细心得见亲办案例【五天内,四次上看守所,三次上公安机关,三次上检察院,成功取保当事人!这就是刑事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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