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摆脱过去的婚姻生活,不愿意孩子姓氏跟随另一方,希望更改。另外,也随着两性平等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少独立女性在感情破裂夫妻离婚后开始争取孩子的冠姓权,希望孩子跟着母亲姓。那么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为孩子更改姓氏?
案例分享:
李先生与王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15年,李先生因与王女士感情破裂,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李某某由王女士抚养。2022年,李先生无意间得知儿子李某某改名为王某某,李先生遂以王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法院认为: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王某某在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李某某”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李某某这一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配合原告李先生将王某某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李某某”。
律师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首先判定是否属于应当恢复姓氏的情况: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在上述案例中,是属于可以恢复孩子原本姓氏的情形,因此,要立足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判定是否适宜恢复孩子原姓名。本案的李某某自懂事、上学起就一直使用这个名字,保留目前这个姓名,有利于其学习、生活,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孩子年满8岁周岁的,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改名应当征求孩子的同意。
在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任何一方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姓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倘若离婚后一方已经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姓名的,该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或姓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结语:
即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是否为孩子更改姓氏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限,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利益出发,做到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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