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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乱象下的诈骗风险与辩护逻辑

2023-02-24 10:56:07   6757次查看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在业务开展活动中的日益重视,“持证上岗”“凭证开业”监管要求趋严,以及日趋激烈的就业环境,我国职业培训市场快速发展。而与此同时,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乱象加剧,部分机构游走法律边缘,许多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在不具有真实就业合作的情况下,凭借“考证挂靠躺着挣钱”、“职业资格考试包就业,月入过万”等宣传,吸引了大量的学员,却也遭遇了“新职业培训骗局”的声讨,在实践中面临着诈骗的指控。然而,回归理性法律分析,以诈骗认定此类所谓“新职业培训骗局”存在偏颇。本文将从业务模式、法律风险及辩护思路,深入探究职业资格考试行业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业务模式——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背后的迷局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我国重要的国家级别考试,具体考试类目繁多,例如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等。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实践中,职业资格证书无论是对于相关行业岗位的就业人员,还是相关行业经营主体的业务活动都是“硬性指标”。例如:在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再如:公安部第129号令明确规定,各级别资质的消防检测维保和安全评估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尤其是一消的人员配备数量。因此可以认为,各行各业凡是有重要消防责任的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均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工程师才能取得相应资质。

        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是指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主体所向学员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由于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大量的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的业务。而随着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业务赛道竞争逐渐激烈,为吸引更多的学员参与培训,许多培训机构采取了夸大或虚构的形式进行宣传,声称,“只要能考出一级消防工程师,持证挂靠公司,一年躺着也能赚十几万”,通过高回报、高收益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培训,甚至进行就业承诺,宣传与相关机构具有就业合作,可以提供挂靠单位。

       通常,此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学费较高。为避免因较高学费而劝退,培训机构会推出“包过班”,对于未予通过考试,且符合相应课程培训进度要求的学员,将全额退还学费。而事实上,此类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普遍不高,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为例,2015年全科通过率仅为0.99%,2016年度全科通过率为1.12%,2017年全科通过率为3%—5%。但由于许多学员难以坚持课程,不符合退费所需的课程培训进度,因此,此类业务模式在实践中却未实际面临高比例的退费要求,即便相应机构如实提供退费。

        然而,由于愈发夸大及洗脑的宣传,随着“新职业培训骗局”的声讨,上述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开始面临涉刑风险。

二、法律风险——虚假宣传背后的诈骗隐患

       夸大的宣传,虚假的就业承诺,在给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业务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潜藏着诈骗的风险。当前,许多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便由于上述情况而遭遇诈骗罪的指控。

       刑事意义上的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据此遭受损失。可以得见,前文所述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业务中,以虚假就业承诺,提供包过退费,吸引学员报名的形式已步入了诈骗罪的雷区。

(一)杜撰与知名企业具有合作关系,承诺“包分配”进而吸引学员的形式,可能被视为“招转培”诈骗

       如上所述,行业内多数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都会以“与知名企业有合作关系,承诺包分配”为噱头吸引学员,但实际上,这些机构通常与宣传中声称的知名企业之间并无关系。从行为形式上,此类虚假宣传与诈骗行为相近,若后续学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但培训机构未实际提供岗位工作,则具有涉嫌诈骗的风险。

       具体而言,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扯虎皮”行为在外观上与“招转培”诈骗有了一定的相似性。“招转培”诈骗是行为人基于诈骗目的,虚构招聘事实,吸引求职者,并以不符合就业条件为由诱骗进行培训,并骗取培训费。而在上述业务模式中,同样存在机构虚假宣传“与知名企业具有合作关系”与诈骗团伙虚构“无需工作经验、高薪酬、高福利”招聘信息在外观上类似。因此,易于被认定为,机构虚构合作关系,以可以去知名企业任职为诱饵,使学员处于错误认识,以为只要交钱培训,考出来证就可以成功就职或挂靠,借此骗取培训费用,属于类“招转培”诈骗行为。

(二)设置不合理退费条件或妨碍、阻碍、逃避退费则涉嫌较大诈骗风险

       目前行业广泛推出一种培训产品也非常受到学员的欢迎,即所谓的“名师协议班”、“名师包过班”等。这类产品通常一开始宣传只会强调“如果不通过,全额退款”,以此打消学员顾虑吸引学员付费购买培训产品,直到后续合同的具体条款中,机构才会明确退款条件,如“达到多少课时”、“完成多少次模拟练习”等。

       若相关退费条款设置合理,且真实提供退费的,则相应行为属于一般的“包过班”培训模式,不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则涉诈风险较小。而若设置不合理退费条件,或者妨碍、阻碍、逃避退费,则将被认定为培训机构自一开始便对于培训费用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以“全额退款”为诱饵吸引学员付费,设立“不合理”的退款条件,致使学员无法满足条件,从而不能要求机构退还先前缴纳的培训费用,进而被认定为系诈骗行为。

三、辩护思路——业务逻辑下诈骗认定的困境

        回归理性的法律判断,虽然前述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但将所有均认定为诈骗存在明显偏颇。从辩护视角,对于此类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业务模式,应当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模式以及盈利逻辑,厘清行为人虚构行为及获利的因果关系,正确判断此类模式与“招转培”的差异。对于存在虚假宣传及虚假就业承诺,但提供真实退费的行为,其核心的获利逻辑在于“考试难度较高,学员难以坚持培训,在缴纳费用后即便未通过考试,但未符合退费条件以及未进行退费,因而实现获利”。在等业务逻辑下,将相关行为认定为诈骗存在障碍,对应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虚假宣传不应当然视为诈骗手段,仅虚假承诺具有就业合作并非诈骗

        职业技能考试培训机构为吸引学员前来报名培训,而虚构了其与知名企业就业合作,但实质提供了职业技能考试培训,其本质上仅是虚假宣传行为,并不属于诈骗手段。

       首先,从主观方面,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即,行为人意图通过相应行为将对方的财物据为己有;虚假宣传则通常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即,行为人意图通过夸大或虚构事实,吸引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以赚钱更高的利润。因此,诈骗行为与虚假宣传客观上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利的来源,若来源于一般商业模式下的利润,则相应行为应视为虚假宣传;若完全系基于被害人的财物给付,不存在实质的交易内容,则相应行为应视为诈骗。培训机构学员基于享受资格考试培训服务的目的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缴纳费用,而培训机构提供了真实的、完整的课程培训。虽然,在宣传中虚构就业合作,但该宣传主要是为吸引更多学员参加培训,培训机构获利的主要来源依旧是培训服务商业模式下的利润,而非骗取学员的学费。

       其次,从虚构事实的内容上,诈骗行为中所虚构的事实应当为主要事实,对于次要事实的虚构,则不应直接视为诈骗。具体到上述业务中,虚假就业承诺仅仅是职业技能考试培训服务的次要内容,对于业务交易的主要内容“资格考试培训服务”而言,并未进行任何的虚假宣传,学员所知悉的交易主要内容依旧是考试培训,对于交易标的以及交易目不存在错误认识。

(二)此类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业务的主要获利方式在于学员未能达到退费标准或未进行退费申请,而非基于任何诈骗手段获利

       依据刑法通说观点,诈骗罪中的财物占有转移应是终局性,且行为人终局性的财物占有应当是基于诈骗行为。换言之,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应当是基于诈骗行为而终局性的取得。

       在上述培训业务模式中,通常具有设置有”包过退费“,学员若未能取得资格证书,在满足既定的课程进度情况下,可申请全额退费;同时,若学员取得资格证书,培训机构未提供就业,则亦全额退费。培训机构基于该等退费条款,提供了真实的退费渠道,然而,由于涉案培训的资格考试难度较高,存在有大量没有通过资格考试的学员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课程量及训练量的要求,未符合退费条件,且多数情况下,学员也未进行退费申请,更不涉及基于就业承诺的退费问题。

       由此可得,事实上,在具备真实的退费渠道且如实进行退费的情况下,培训机构终局性取得财物系在学员退费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而其取得财物的原因在于学员不申请退费或不符合退费条件,而并未基于任何的诈骗行为占有财物。

(三)上述培训业务的盈利核心在于利用大部分学员未能坚持完成课程未申请退费,其与“招转培”的诈骗业务存在本质区别,并非诈骗获利的方式

       实践中,虽然许多培训机构提供了真实的退费渠道,且按约退费,但退费率较低,其核心原因如上所述,在于大部分学员未能坚持完成相应课程要求,即便未考取资格证书,也没有申请退费,更不涉及就业推荐问题。事实上,上述培训业务的盈利模式便在于此,通过就业承诺等夸大宣传,吸引学员参与资格证书考试培训,而由于考试的难度等原因,大部分学员并未能坚持完成课程,未申请退费或不符合退费条件,因而在如实提供退费的情况下,依旧能够凭借“未申请退费或不符合退费条件”学员远多于“符合退费条件且申请退费”学员而赚钱利润。故,上述培训业务获利的根本在于利用了人们追求高收益却难以坚持完成培训课程的普遍惰性,赚取未完成课程培训学员的培训费用。该获利手段存在一定的涉幸因素,但明显不同于诈骗获利。

        因此,事实上,涉案培训业务模式与“招转培”等类型的诈骗业务存在本质区别。所谓“招转培”模式,是指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同时,通过“话术”,在明知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要求应聘者参加培训,骗取培训费用。而上述涉案业务与 “招转培”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

       第一,“招转培”诈骗系完全虚构招聘事实,实际交易内容与宣传的内容性质存在本质不同,以“培训费”的名义骗取财物。而培训业务仅系对次要交易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传的服务与实际的服务性质相同,不属于前述的诈骗手段。

       第二,“招转培”诈骗核心获利逻辑在于,以招聘为诱饵,基于取得培训费获利,不具有任何真实退费的方式与渠道,本质上是诈骗获利。而培训业务仅是以就业承诺为吸引方式,提供了真实的退费渠道,而基于学员未能坚持完成课程,未申请退费而获利,本质上是涉幸性质获利。

       第三,“招转培”诈骗中,被害人不具有接受培训的意图,而是认为自己只要培训通过,就有高薪工作。而上述培训业务中,学员给付财物的主观认识便是接受培训通过资格考试,不存在主要交易内容的认识错误。同时,在“招转培”中所谓的培训通常仅是形式上的培训,并无相应标准,不具有实际的价值,而考试培训是为实际取得相应法定资质的培训,具有客观价值。

       当下的职业技能考试培训有着诸多乱象,确实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但对于该等行为的刑事法律判断,应当回归法律构成要素的判断逻辑,在辩护中,把握行为的获利逻辑,拆解行为背后的因果关系,进而实现充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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