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享
1、案情概述【来源:南京秦淮区法院家事案例节选】
2021年5月,被继承人黄某(男)去世,未留有遗嘱。黄某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黄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黄某去世。黄某父母生前共育有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五个子女。黄某4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李某。
2、诉讼请求:黄某1、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2、黄某3共同继承黄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四人各分得25%的产权份额。
3、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黄某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黄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其遗产。黄某的妹妹黄某4先于黄某死亡,应由其女儿李某代位继承其份额。黄某2、黄某3在黄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黄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多分。李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黄某2、黄某3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4、判决结果:案涉房屋由黄某1继承享有20%的产权份额,黄某2、黄某3各继承享有40%的产权份额。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14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三、律师分析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上述案件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制度,该制度是对原先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在原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的子女也没有子女或者晚辈子孙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都没有丧失继承权。
通常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未婚未育的丁克家庭、单身人士、失独又无孙辈(外孙辈)的家庭。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鼓励、促进侄甥对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交流和沟通;同时,也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充分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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