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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永远为追求事实和真相而保持热忱——刑辩九人行论坛有感

2023-05-24 17:35:03   1242次查看

一、问题引入

我记得曾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曾旁听过一起案件,被告人涉嫌抢劫致人死亡罪,整个庭审几乎不见证人出庭作证。我那时还感受不到刑事审判中证人的“缺席”,直到公诉人指着证据清单中的证言笔录在法庭上进行出示质证,我才冒出一个想法,在这个追求效率的时代,难道刑事审判也追求效率第一吗?

后来随着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丰富,我知道了追求效率是为了更好地追求公正,公正又依赖于效率的支撑,两者是法律的共同价值追求。那我认为律师追求证人出庭当然是有助于更好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而作为律师有什么办法能让证人陈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当然,以真实、合法的方式道明案件的真相。那问题又出现了,那证人说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又该如何。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之探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有助于增强庭审对抗性,增加案件透明度,对诉讼庭审是有利的,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的证人出庭率却畸低,为此我总结以下几个原因:

1、刑辩律师真正主动调查取证的意愿不强。我们国家法官对案件实行的是终身负责制,法官有义务把事实调查清楚,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所以在这样的体制下,如果律师一律带着“反正法官总会调查清楚,要不然法官自己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这样的思想去辩护,那么辩护律师起什么作用,被告人还需要委托辩护律师吗。

2、刑辩律师收集证言的手段有限、权力不够。在我们国家的制度下公安检察机关的能量,能够发挥的作用在调查取证这一方面远大于辩护律师。即使遵循的是控辩审三方平等的原则,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控辩不平等的情形。

3、委托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在抵抗心理。当事人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存在抵抗心理,害怕证人在庭审中作出可能更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所以在此情形下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关于证人出庭在立法、现实上的的思考

1、立法上的思考

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脱节。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证人出庭的制度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同地区,不同机关对保障辩护律师行使权利却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例如,案件性质,碍于疫情防控等等,疫情时期,辩护律师甚至连申请被告人会见都有难度。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只有经过同意,才可以向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那如果不同意,就没有强制证人作证的权利,所以这项规定,在执行性方面较弱。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又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有一项无效辩护制度:辩护人没有认真做辩护准备,履行辩护职责,并且这种失职的表现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无效辩护一旦成立,可能会带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后果。一方面,能够破除辩护人懒怠辩护的思想,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虽然表面上是在向辩护方施加压力,但是无效辩护成立会对法院裁判的效力发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破除我国不论怎样制定控辩平等地位的理念,实质上公权机关在做主导,辩护方依然处在弱势地位的局面。这样的制度也对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法律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制定地太过于宽泛,法院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辩方又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法院对证人出庭的审查决定权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对法院又有什么监督机制?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给出我们律师答案。实际上来说,并没有构建“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或者构建了但制度并没有有效运行。

2、现实上的思考

律师可能会遇到这样的艰难、尴尬局面。如果出现委托人可能不愿意证人出庭,委托人对这方面有顾忌,律师却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避免在辩护中发生辩护冲突与分歧,避免将自己的辩护理论和观点强加给委托人,或者坚持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

另一方面,律师也应当做到积极申请对委托人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在这里承担的是风险管理师的角色,就如上文提到的问题,作为律师积极主动申请证人,结果证人出庭作出的证人证言,却加重了委托人的刑罚,律师就是要把控这个风险,在面临可能败诉的风险,能否让证人出庭在法律和事实的框架下作出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证言。为此我可能有一个初步的浅显的结论:即尽最大可能争取证人出庭。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性,达到法庭不予采信证言笔录的目的,如果可以使证人作出与证言笔录不一致的证言,那么就势必会给指控带来不利的影响,情形就会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

四、自我感受

我在这一次能看到的是作为律师的形象初见雏形,他早已不是我想象中的戴假发、穿法袍宛如贵族一般的形象,但是这一天也变得具象化了一些。他可以是在法庭上据以力争的面红耳赤,可以是与委托人交谈的言辞恳切。这里的“他”,是泛指一切作为律师的人,但是我希望,早晚有一天,这个“他”会变成“她”,会成为别人眼中我的一个律师形象。即使现实告诉我们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就是低,但是我们作为律师能做到的就是、也应该是不要习惯,不要逐渐钝化,不要麻木地接受现实。律师要永远走在保护委托人权益的路上,永远为事实和真相保持追求的热情。不让辩护流于形式,真正让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够发挥作用,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为委托人着想的律师。不成为一颗标准规格的螺丝钉,那只会意味着随时可以被替代、被取代,要成为就成为闪闪发光的星星。

热血总会在某一时刻激发,期待和期望也时常在心中,但我知道律师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是一蹴而就的,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需要我的长期学习,我这一天的种种疑问才可能会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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