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律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二、案例分享【来源:江苏泰州海陵区人民法院】
1、案情概述
2020年4月,张某女冒用他人身份在医院未婚产子张小某,并将其出卖给黄某,医护人员发现张某女冒用他人身份产子后报案。2021年5月,张某女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案发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委托社会福利中心代为抚养张小某。因查找张小某生父未果,且无其他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海陵区民政局申请法院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海陵区民政局作为张小某监护人。
2、本院认为
张某对被监护人张小某实施拐卖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海陵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张小某生父不明,张某女母亲已去世且父亲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3、判决结果
撤销张某为张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海陵区民政局为张小某的监护人。
三、律师分析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上述案例便属于该情形。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免除,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依法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也应当继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民政部门在监护制度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一定情况下承担着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并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
- 在没有其他顺序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
(2)民政部门有权在有关个人和除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4)民政部门有权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结语
构建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民政部门扮演着兜底监护的角色,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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