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来华访问的美国耶鲁大学百名师生中的一部分参观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视觉 / 图)
“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202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单独列举了这一条款。
根据规定,高级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请示的情形包括5类,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以及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的等。
此次印发的文件,对最高法回应请示的时限也作出规定: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限办结的,承办部门在报告分管领导后,及时通知提出请示的法院。
规定将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已固化为一种办案方式
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争议并不少,多数观点认为,案件请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干扰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
2023年4月15日下午,在北京召开的一场关于刑事二审不开庭的论坛上,参与发言的律师们在发言中几乎都提到了案件请示制度:“有请示,下级法院就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去判,二审就虚设了。”
淮安市中院两位法官王敏、黄忠曾撰文探讨案件请示制度。他们发现,实践中,案件请示原因有的是案件情况复杂,有的是存在社会压力,有的是人情和行政的干预,有的甚至用来规避审限。
两位法官认为,“由于两级法院就案件情况已经达成共识,因此,很多请示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均以维持告终”。
事实上,在中国的立法中,对于案件请示制度并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又由来已久,并已固化为法院的一种办案方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曾梳理了有关案件请示制度的文件:1986年3月24日,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16日,最高法又印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案件请示的做法予以确认和规范,并使之制度化。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在这一规定中,司法解释的形式包括“批复”,也就是对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这就确认了案件请示制度的“合法性”。
不过,这些文件中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请示、请示流程、时限等,没有作出具体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认为,这次规定的出台,就是对此前文件规定的完善补充。
2.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有关
一位刑法学者注意到最高法此次规定的第三条——“不得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他认为,这是好事,“反映的总体趋势,是限制请示”。
不过,一位曾在最高法任职的法学学者认为,规定是将请示制度进一步扩大。他认为,过去,对于案件请示制度是收缩和改造的趋势。例如,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上级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级审理的权力,这被认为是对案件请示进行了诉讼化改造。
在刘哲玮看来,这份规定只针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其背景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
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启动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
试点实施办法要求,逐步实现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最高法对它的审级职能定位是解释法律并统一全国的法律适用,而非介入个案的具体裁判,才会强调下级法院不能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刘哲玮说。
在最高法院此次印发的规定中还提到,最高法院在办理请示答复过程中,认为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通知下级法院将有关案件移交最高法审判。
此外,如果答复针对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提出请示的法院可以编写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法推荐。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作出明确。
转自: 南方周末
文|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责任编辑|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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