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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 | R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第二次)

2023-10-10 11:46:52   1845次查看

R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第二次)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

 

被申请机关: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R某某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立案审查。

 

事实和理由:

       R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区看守所,贵院于2022年*月*日受理本案审查起诉。

       贵院已于2022年*月*日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案件一直处于请示管辖阶段,法院至今仍未立案,也没有案号,因确定管辖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内,客观上造成R某某的人身自由羁押时间被“无必要”延长。因本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且控、辩、被三方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贵院也同意适用缓刑,其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因本案被害人均不在**区,R某某也非在**区居住,本案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与**区无关,客观上,本案指定管辖程序需要较长时间,基于此,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节省司法资源角度出发,辩护人特此再次向检察官申请将R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本案中,R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被羁押六个多月,其为他人写“六合彩”码单只是因为法治意识淡薄。

       现本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现已经固定,且R某某所涉嫌的罪名没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害性,犯罪所得数额也较小,根本不具备新的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更不会影响或逃避侦查,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性,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二、R某某所涉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R某某所涉嫌罪名不属于暴力性犯罪,危害性较小,其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其于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贵院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达成一致。

       同时,R某某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参加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藏区维稳行动以及四川5.12抗震救灾行动,对国家和人民有一定的贡献成绩。其平时表现良好,在案发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或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因此,对R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三、R某某具有正当工作,且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可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不存在逃跑的可能,可随传随到。

       R某某在广州本地有固定住所,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不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市,且保证能随时到案,更不存在逃跑的可能,其会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家属有能力也愿意成为其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积极履行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义务,配合监督R某某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R某某已被羁押六个多月,对其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其在看守所内接受的法制教育对其已能够达到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能够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且被告人R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对R某某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请贵院对以上事实与理由予以充分考虑,彰显司法权威同时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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