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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人才观:用师者王,还是用徒者亡?

2024-07-06 18:01:20   549次查看

前几天,在办公室正看材料,重信众合的李主任突然来访,聊了一些关于律所发展的问题。

不聊不知道,一聊才发现自己落后太多:

人家律所发展相当不错,创收比我们多多了,但是一直居安思危,有着特别强烈的危机感,不仅是为自己考虑,过于更多的是为了律所的长远发展,为了律所其他年轻律师有个更好的未来。

反观自己,就反衬得特别不思进取,有点像少林寺的和尚——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至于律所管理,实在有点老庄文化的味道——无为而治。

关键人家是无为而无不为,而我呢,是真的无为——无能为力的“无为”。

痛定思痛后,认真思考了一下,还真想到了一些律所管理方面的心得,只是没咋认真落实,今后如能落实,或许律所还真能焕发生机脱胎换骨。

具体而言,也就三句话:

1.用师者王;

2.用友者霸;

3.用徒者亡。

一、用师者王。

何谓师者?

能当自己老师的人,这样的人肯定要比自己强,这样的人不见得方方面面都比自己强,但是至少要在某一个方面比老板要强。

 

就像刘邦和“汉初三杰”一样,不管是张良,还是韩信,又或者是萧何,他们在某一个方面都要远远超过刘邦的能力。

刘邦是这样说的:

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

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

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

恰恰因为刘帮手下有很多比自己强的人,而且能够让这些更强的人各安其位,最终才赢得天下。

经营律所也是同样,必须有魄力敢于用那些比自己更强的人,而且还要有能力用好这些人,果真如此,必然能够取得超出常人的成绩。

二、用友者霸。

何谓友者?

和自己水平差不多的,甚至还略微比自己差一点的。

作为负责人,如果没有魄力用哪些更强的,担心他们抢了自己风头,或者也没有能力驾驭那些更猛的人,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用那些和自己称兄道弟者。

这些人抢不了律所主任的风头,但是也很难给律所带来更多精彩。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只得到自己应得的自己能控制住的,有时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人,最好不要过于好高骛远,差距太大,真的会物极必反——武大郎老老实实卖烧饼,估计还能安安稳稳过日子,娶了金莲妹子,得到了不该得到的,必然承受不了。

出事,或许是必然的。

 

作为领导,实在驾驭不了张良韩信,那就老老实实和同事称兄道弟,踏踏实实做自己能做的事,至少不会太差。

三、用徒者亡。

何谓徒者?

并不是指用的都是自己的徒弟,搞小团体,搞家族企业,而是说用的人都是不如自己的。

人人都不如自己,只会越来越差,连个提意见的刺头都没有,领导整天活在“老子天下第一”的意淫中,能有突破才怪。

能不破产,才怪。

一个单位也好,一个律所也罢,如果真的所有人都不如老板,方方面面都不如老板,老板就像一个全能战士,这样的企业或者律所,注定不会有太大前途。

用徒者亡,总是用那些不如老板的,这个单位迟早要完蛋——灭亡,或者死亡。

四、总结

任何一个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律所),想要有成就,最好像刘邦那样,多找一些比老板更牛逼的人,让他们一个个独当一面,这样的律所不牛逼,才怪。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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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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