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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手机,家人能不能取回?

2024-11-18 13:28:46   504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手机,家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回?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常常对手机被办案机关扣押的情况表示关切,尤其是关于手机何时以及如何能够取回的问题。

针对这一普遍关切,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将情况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手机与案件无关联

若经调查确认被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即手机内未存储或传输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信息、证据或线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对该手机的查封、扣押措施。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返还被扣押的手机。

通常情况下,只要申请符合法定程序,且办案机关核实无误后,手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二、手机内含案件证据

如果手机中存储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或信息,那么该手机便成为了案件调查的重要对象,也可以说是证据的原始载体。

 

在此情况下,办案机关有权依法对手机进行扣押,以便进一步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手机将永久失去归还的可能性。随着案件的逐步深入和调查工作的完成,一旦手机内的证据得到妥善处理和利用,且不再需要继续扣押该手机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同样有权申请返还。

此时,办案机关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法律规定,适时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并将手机归还给其合法所有人或者其近亲属。

三、手机作为作案工具

最后,若手机被认定为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如诈骗案件中用于实施诈骗行为的通讯工具等,那么其性质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此情况下,手机不仅不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而是成为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工具。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手机可能会被依法没收。此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便无法再要求返还手机。

当然,这也需要办案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严格依法认定手机的性质和作用,确保没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手机何时能够取回以及取回的条件取决于手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以及办案机关的具体决定。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办案机关的决定权,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而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至关重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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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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