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标题:刑事案件中,见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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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理的一个销售假药案件,辩护人提出卷宗搜查笔录中缺少见证人签字,程序不合法,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书竟如此回应:笔录中当事人位置有被告人雇的包装工人签字,所以程序没有任何问题,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事实上,这个包装工人是被告人之一的亲姐,明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绝对不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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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见证人的条件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 生理和精神条件:
见证人不能有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到无法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这意味着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对其负责。
2. 利害关系: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这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近亲属,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
3. 职务限制: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这是为了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确保见证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4. 其他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5. 身份要求:
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以确保其监督和证明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在实际操作中,见证人通常是被随机邀请的,以保证其与案件的无关性。
6.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围,但见证人通过到场见证来监督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诉讼行为的证人”。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对办案人员现场制作的笔录进行阅读和核对、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进行检举和控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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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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