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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024-11-18 13:25:26   270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涉嫌销售假药罪。

其中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里面的检材存在更严重问题。今天就借此机会,简单聊聊,希望引起某些办案单位重视,今后不烦如此错误,避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便也更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审计报告》的检材,也就是最后面附表部分的电商“销售情况表”,该表格是从某国内著名电商平台后台提取的,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完整性。

问题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具体到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以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见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审计报告的检材。

问题二:

《电子数据规则》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本案中销售情况表,根本就不是侦查人员提取的,更不存在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提取证据。

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问题三:

《电子数据规则》第十五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本案中的电子数据,是办案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电商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协查,根本就不存在见证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缺乏见证人的执法行为或者证据收集行为,显然缺乏监督,容易失去公平公正,甚至涉嫌伪造、变造或者篡改证据,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更容易被篡改。

综上所述

可见,审计报告的检材也就是附表部分的“销售情况表”(属于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依据该检材做出的《审计报告》,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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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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