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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意见,应如何质证?

2024-08-04 13:43:48   1107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意见,应该如何质证?

在一些涉及到经济财务方面的案件,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或者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者是审计报告。

第1次接触到此类案件的律师,甚至一些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不见得懂得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

有时可能在质证阶段直接放弃。

对于审计报告,不发表质证意见。

为什么呢?

因为不知道如何发表意见,不知道从哪里下手。

〇2

其实对于审计报告的质证,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

 

只要认真研究,甚至可以说少为多认真那么一点,我们就可以从中找到突破口,找出辩点,变被动防守为主动进攻。

至少我们要搞明白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二者的根本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至少存在三个方面:

第一,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采用的程序区别也很大。

审计报告大多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适用的规则是《会计师审理准则》,而司法会计鉴定适用的则是《刑诉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准则》等等。

第二,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不同。

根据刑诉法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属于八大类证据的一种,而审计报告并不包含在任何一类证据类型内。

第三,对最终的结论要求存在不同。

审计报告,不一定必然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有时甚至可以给出一个推测性的结论。

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只能给出一个确定性意见,不得通过猜测给出有倾向性的意见。

……

 

当然,其他方面的区别还有很多,真正想在质证时挥洒自如,那就要认真细致的彻底搞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

〇3

如果发现委托方出具的材料存在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适用的程序不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法不合法的……”

相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保留意见〉应用指南》第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上可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时,如果鉴定材料存在问题,不管是真实性、完整性,还是取得方法的问题,通通不得进行鉴定,甚至根本就不能进行受理。

而反观一下,如果出具的是审计报告,即便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甚至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审计机构仍然可以出具审计报告,指示或者是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而不管是有保留意见或者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旦出现在法庭上,都有可能对法官的最终抉择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这显然对于被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

〇4

检材获得途径问题?

同样可以找出突破点,找出不少漏洞。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照上述通则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时,鉴定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鉴定人不得自行获取。

这样才能保证鉴定机构的客观性、中立性、权威性。

相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第2条规定:“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要的材料可以由委托方提供,也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获取。

这样,就很难确保审计报告的中立性。

无法中立,则很难取得各方信服。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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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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