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案程序:扣押违法产品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4-08-10 12:48:16   567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曾经办理过一起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从外地购买假的东阿阿胶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发现后,为了不打草惊蛇,所以去快递公司转运站调查取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查获违法产品后,应该当场扣押,固定证据。

在这个案件中,在快递公司查获了假的东阿阿胶,公安机关最规范的做法应该是当场将假的东阿阿胶全部扣押,保存后移交给权威机关进行鉴定。

但是,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这么做。

他们的做法是:从每一件产品中提取两盒假的东阿阿胶,为了不打草惊蛇,又放进去两盒真的东阿阿胶。

 

之后再对这两盒假的阿胶进行鉴定。

当时,阿胶的实际持有人不在现场,见证人是阿胶公司的打假工作人员。

貌似这里面有很大的问题。

绝不是小问题。

〇2

侦查机关发现假的食品药品,究竟应该如何做?

是直接全部查获,防止其流入市场,还是为了有更大收获抓住更多嫌疑人而设计圈套,任其流入市场造成更大危害?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作为执法人员,在发现问题产品(而且是对人体有危害的产品)后,应该及时将危害产品全部扣押,绝不应该任其流入市场。

否则,就是对人民大众的不负责任。

毕竟这种有问题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可能给民众造成损害。

 

另外,如果这些货物被查扣,嫌疑人就不可能继续买卖这种假冒伪劣产品,当然其销售数额也就会降低,量刑自然不会那么重。

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任意放纵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是不是有点助纣为虐的味道呢?

〇3

搜查或者勘查现场时,都应该有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这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搜查时,并没有让当事人本人在场,更没有合格的见证人。

当事人不在场,还有谅可原。

见证人不合格,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见证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是为了保证搜查的程序合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被人肆意侵犯。

毕竟现实中确实有人故意调换搜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这种行为会导致有罪的人无罪释放,无罪的人牢底坐穿。

 

是严重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负责任。

上述案件中,搜查时的见证人不是无利害关系的人,而是东阿阿胶公司的打假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显然与案件有较大的利害关系。

绝对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没有见证人的搜查程序属于违法,在这过程中搜查的证据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〇4

当初只是从一件产品中抽取了两盒进行鉴定,那么就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其他数十盒产品究竟是真产品,还是假产品?

根据现有的证据,并没办法确定。

也就是说,即便根据鉴定抽取的两盒属于假冒产品,也不足以证明其他的产品均属于假冒产品。

既然如此,认定全部的产品均属于假冒产品,进而依据前述鉴定意见来确定销售数额,并定罪量刑,就没有客观依据。

定罪也好,量刑也罢,总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仅靠推定或猜测……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
作者
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在线咨询
他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