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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究竟有哪些弊端?

2024-11-16 21:16:01   108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认罪认罚制度,究竟有哪些弊端?

〇一

自从2018年以来,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尽管名义上说认罪认罚从宽,貌似这个制度对当事人来讲,非常的友善。

在不少人看来,浙商制度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但是实质上,很多人早已经提出这项制度有着严重的弊端,对法治的伤害是无与伦比的。

因为它的横空出世,导致一直提倡的审判中心主义形同虚设,造成无数本来可能无罪的案件最终搞成了“铁案”,形成了如今法官办案必须征求公诉人意见的奇葩局面……

只是六年时间,就出现了如此多弊端,假以时日,问题恐怕会更多。

“滞后效应”,大家应该多少有所耳闻。

任何一件事,它的好处坏处都不可能立马出现,而是会在很多年之后才会出现。

那时再后悔,太晚了。

就像“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是真理,还是谬误?这需要时间来证明。

一旦证明是错的,则无法挽回。

〇二

认罪认罚,到底有哪些问题?

1.以审判中心,成为笑话。

多年来一直在提倡要以审判为中心,而不应该以侦查或者公诉为中心,毕竟刑事案件,是需要法庭审理,经过举证质证才能形成最终的结果,而不能在侦查阶段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确定结果。

 

但是有了认罪认罚制度,基本上就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给案件出结论。

究竟如何定罪,到底量刑多少?

这些都是公诉人说了算,一旦确定了量刑,法院还必须按照这个量刑拒决书进行判决,否则他们就不同意,就会抗诉。

这哪里是以审判为中心,这是让审判当摆设。

2.会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不少明显有问题的案件,甚至很可能是无罪的案件,因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加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的证据不太了解,他们就会糊里糊涂的认罪认罚。

这种案件大概率是冤假错案。

这类案件,绝对不在少数。

都是法律人,其实有些案件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存在问题,公诉人是心知肚明的,绝对要比被告人清楚的多。

那么,又为什么非得要让被告人认罪认罚呢?

因为这样的话,被告人就没有了反悔的余地,一旦想要上诉,那么就意味着有可能会被加重处罚——检察院很大可能会抗诉,而且提前会以“抗诉”相威胁。

3.会导致检察官特别难沟通。

因为认罪认罚,目前检察官的权力相对较大,法官判案的时候都要看检察官的脸色,想要改变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

人的个性,都是被惯出来的,也是被“权力”滋养出来的。

只要上面那种场景多出现几次,检察官的内心慢慢的就会有变化,就不再将法官放在眼里,至于刑辩律师,那当然就啥也不是。

这个时候,再想和高高在上的他们沟通案件,就更加难如登天——案件结果都是我说了算,那还跟你沟通个什么劲。法官不按照我的意见判,那是不可能的。

……

〇三

惠州大状余安平有段话说的贼有意思——

“兵部尚书杨宇轩,被大太监曹少钦抓了,逼他交出兵权。杨宇轩说,没有皇上的手谕,休想让我交出兵权。

曹少钦说,要圣旨?来人呐,咱们给他写一张。

你看看检察院“认罪认罚”是不也是也如此?

当事人说要有法院的判决我才有罪。

检察院说,要判决,来啊,让法院按照咱们的量刑建议写一张就是。”

……

 

实际上,认罪认罚制度就等于是未审先判。

这,绝不是依法治国的本意,更不能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或许,感受更多的是无奈吧。

〇四

前段时间在河南省D县办理过一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则更为奇葩。

检察院再给被告人做认罪认罚时,只是让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拒绝书最下面签了名字,按上了指印。

既没有告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后果,也没有告诉被告人具体的刑期,甚至都没有对认罪认罚签字的过程进行录像,当然也没有律师的陪同。

律师在和法官庭前沟通时,提出了这些问题,法官的回答,更让人大跌眼镜:

…………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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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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