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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答辩意见

2024-11-16 21:28:36   306次查看

前言

之前的案件当事人,另外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二审开庭。因为二审案件嘛,就没有委托律师,于是只能帮他准备一份答辩意见,希望能对他有所帮助。

案件背景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经被判处缓刑,但是其中一个所谓的“受害人”不满意结果,也想从中分一杯羹,于是就到处信访,导致该案重审。重审期间,“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受害人”上诉至中院,当事人需要答辩。

答辩意见

答辩人:S某

被答辩人:Z某

答辩理由: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Z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事实清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S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案件,最终能不能定罪,目前还是未知数。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人本来是有三个人:H某、S某以及Z某。H是种子提供者,S是居间介绍人,Z是实际销售者。

但是目前只有居间介绍人S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他两个人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H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然在G县人民检察院,截至目前仍没有做出最终的处理意见,不过很有可能是不认定构成犯罪。因为H某向检察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高粱种子并非伪劣产品,而是有相关证件的。

如果本案的源头H某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S某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至于Z某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处理的必要。

二、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对于本案来讲,根本不具备参考性。

1.本案认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9)兵08行中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存在本质性的区别。

2.本案涉及的虽然是伪劣种子,但是却没有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原因就在于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案涉问题种子给种植户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为现场已经遭到破坏没办法进行鉴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伪劣种子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给种植户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3.既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种植户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那么朱伍又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呢?

 

4.案例库的上述案例,由于我们看不到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仅从案例描述中可以看出,法院也只是认定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多少,并没有作出具体判决,认定被告人应该赔偿受害人多少多少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上述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支持。

三、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Z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不应该受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中“物质损失”的类型进行限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两种情形:其一,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的,比如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其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比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

其他不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均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哪怕存在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不行,比如诈骗案件中的受害人,即便被诈骗了数千万元,也没办法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并不是说,只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符合《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的部分条件,已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现受害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发现案件存在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情况,这个时候法院可以裁决不予受理。

而实际上,本案的这种情况属于可以直接不予受理的,都不一定需要作出裁定。

因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从来就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

四、关于是否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存在,就属于浪费司法资源,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H某通过Z某销售的高粱种子,共计有13,000斤。

而截止到目前,H某向C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了260万元,是针对12,000斤的赔偿。

另外,H某通过Z某向A、B、C、D等四人赔偿了65万元,向该四人销售的高粱种子共计为1900斤。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事实:H某承担的责任已经远远超出了种子的销售量,共计销售了13,000斤种子,涉及赔偿的竟然有13,900斤。

而这些种子的销售和赔偿款的支付,Z某都是亲自参与的,而目前Z某竟然又声称还种植的1000亩的高粱,这1000亩的高粱种子又是从哪里来的?

Z某声称自己的损失高达339.5万元,又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持?

所以,浪费司法资源的绝对不是我们一审二审的法院,更不是S某,而恰恰是上诉人本人。

综上所述

不管从哪个层面上来讲,对方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请求都不合理更不合法,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对此要求不予受理。

此致

B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S某

2024年10月22日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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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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