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和具体内容;
⑶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方式和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拒绝、反抗情况,行为人实行侮辱行为前后的言行及其后果;
⑷现场有无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在当时情况下能否拒绝、反抗,是否进行了拒绝、反抗,反抗的激烈程度等;
⑶犯罪嫌疑人实行侮辱行为前后的语言、行为及其后果,现场有无目击证人,及被害人可能感知到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衣着、语言等详细特征;
⑵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是否有拒绝、反抗,反抗的激烈程度,犯罪嫌疑人实行侮辱行为前后的语言、行为及其后果。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具、麻醉药物、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齿痕、压痕、毛发等;
⑶书信、日记、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通话记录等。
5.鉴定意见:
⑴对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的痕迹、毛发等DNA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被害人或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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