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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证据指引:侮辱罪

2021-06-07 16:01:44   5481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和具体内容;

⑶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方式和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拒绝、反抗情况,行为人实行侮辱行为前后的言行及其后果;

⑷现场有无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在当时情况下能否拒绝、反抗,是否进行了拒绝、反抗,反抗的激烈程度等;

⑶犯罪嫌疑人实行侮辱行为前后的语言、行为及其后果,现场有无目击证人,及被害人可能感知到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衣着、语言等详细特征;

⑵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是否有拒绝、反抗,反抗的激烈程度,犯罪嫌疑人实行侮辱行为前后的语言、行为及其后果。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具、麻醉药物、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齿痕、压痕、毛发等;

⑶书信、日记、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通话记录等。

5.鉴定意见:

⑴对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的痕迹、毛发等DNA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被害人或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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