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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值得辩护律师高兴的一件事

2021-06-08 16:23:22   5976次查看

作者:唐怡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员额检察官


前不久我参加了一个刑事业务论坛,其中的主题之一即是关于“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结论当然不出各位所料,从与会嘉宾到在场观众,谴责抨击之声不绝于耳,同时对于其他省市所试点的辩护律师列席审委会制度大加赞赏,认为是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有效制衡。

会后我梳理了一下当天与会嘉宾的观点,以及网络上的相关文章内容,归纳总结下来,持反对意见者差不多是如下的三个理由:

1、审委会的存在本身即不合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与当前“庭审实质化”的大趋势相悖。

2、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打破了庭审平衡,使得控方多了一轮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且是在最核心的审判机构面前,这样就导致了只有控诉没有辩护的一边倒局面,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3、基于上述第2点,既然检察机关要参加审委会,那么辩护方就也得参加,这样才能有效确保控辩平衡。

上述3点理由,看起来确实很有道理,但是我却想说:大部分的文章作者,应该都没有亲身参加过审委会或者检委会。那么今天我斗胆跟各位来一起走进审委会,看看是不是真的是这么回事。

需要先说明的是,对于上述的理由1,我认为不在今天讨论范畴之列,因为审委会和检委会的存在,是一个组织机构设置,没有讨论的必要。正如有学者指出“监察委要不要成立,是一个政治问题,特别是实务工作者,讨论这个没意义,我们所要关注的是监察委与刑诉法应该如何衔接这样的实务操作问题……”

接下来,我们还是按照法律人讨论问题的老规矩,先把相关法条摆出来,再来分析:

2010年两高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了:

一、列席人员为检察长或者经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

二、列席任务为“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列席范围为: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四、列席方式为“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

由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实务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主要都是“拟判无罪案件、拟判死刑案件及检察院抗诉案件”,这其中又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类是拟判死刑案件,由于事关人命,自然要慎之又慎,检察院更多的是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案件能够经得起考验;

第二类则是当前争议的焦点“拟判无罪案件和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也就是大家所诟病最多的“检察院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在我们展开对此类案件的讨论之前,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我在很多次的分享课上都跟与会者表达了一个这样的观点——一个案件的所有诉讼过程,其实都是遵循了“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

立案和侦查阶段,被害人其实就是控诉角色,嫌疑人和辩护人自然是辩方,此时侦查人员则处于三角形的顶端,通过倾听双方意见和自己的侦查分析判断,最终做出立案拘留或者撤案释放等决定;

到了检察院批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则控方变为了侦查人员,其主张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当逮捕或者起诉”,而嫌疑人和辩护人依然是辩护角色,检察官此刻站在三角形顶端,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分析补证等,最终做出是否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等决定;

到了审判阶段就不用说了,这个三角结构大家最熟悉了。

我们都知道,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最高的审判组织,疑难案件都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那么既然我说案件的所有诉讼过程都遵循了三角结构,那么审委会上是否也是这样呢?

答案是“yes”。结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我们马上就可以发现,提交审委会后,检察机关又需要列席的案件,都是承办法官的意见与检察机关指控意见相悖的案件——拟判无罪和抗诉案件,也就是说其实在审委会讨论和评议时,三角结构的控方还是检察机关,而案件的主审法官此刻则变成了对立方也就是辩方,审委会成员则站在三角形顶端最终裁断。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说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不列席的话,那才真的是控辩不平衡,因为在审委会这一审判组织面前,只有辩方没有控方。

那么,现在我要说:各位辩护人朋友,面对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这一制度,你们千万不要再第一时间就简单粗暴的予以反对,而是应该在冷静分析后感到高兴才对。具体来说就是:

1、如果您代理的案件(非死刑案件),最终需要提交审委会评议的话,那么说明您的辩护意见做得不错,起码有效的对抗了公诉方的意见,导致主审法官自己觉得无法决断甚至更多是倾向于您的意见想要轻判甚至宣判无罪了,所以他才会提交审委会。

2、在审委会上,主审法官已经成为了您的辩护意见代言人,由他的口来表达您的意见,在审委会会议室里跟检察机关进行抗争,这样优质高效的助手您难道不喜欢?而且在实践中,我常常发现主审法官所提出的对抗公诉方意见,往往比辩护人的意见更丰富也更有效。所以如果说主审法官已经变成了辩方立场时,还要再把辩护律师拉进来一起殴打我的话,你们说,这是对你们不公平还是对我不公平呢?

3、综合上述1、2两点,各位大状需要做到的是,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辩护技能——质证、发问、辩论以及证据规则运用等等,只有您的意见扎实有效了,才能征服主审法官,让他去启动审委会程序并成为您的代言人,最终让案件在法律层面得到最好的结果。

最后要说的是,其实我认为《意见》中争议最大的一点应该是操作规程,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后如何操作,《意见》规定得较为粗糙,就我所了解的大部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际程序都是:

案件主审法官汇报案件,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是检察长发表控方对于案件的意见→审委会委员就案件相关问题询问检方和承办法官→然后检察机关退席,审委会开始评议和表决。也就是说其实检察机关参加审委会主要的职责就是再次发表本院意见和监督承办法官在汇报时是否有疏漏缺失从而误导审委会委员,并不参与审委会的评议和表决过程。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检察长全程旁听审委会评议和表决全过程,甚至在评过程中还不断有针对性补充发言的情况,对这种做法我个人觉得确实有待商榷。

同时在实践中,与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相类似,我们还尝试过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本院检委会讨论时,在必要情况下会要求案件的侦查机关列席并听取其意见,其实这背后的逻辑都是一样的,如果说我作为承办人的意见都跟公安机关一致了,那就不会提请上会讨论,或者说即使因为案情特殊抑或有特别规定需要上会走程序的(如涉众案件等按规定必须上会的),也没有必要将侦查人员找来现场跟他们抬杠嘛。

所以,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真的不要急着批评,咱们一起多想想多分析,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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