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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发问和反对两大利器,完美实现法庭攻守制衡》

2021-06-08 16:54:12   7092次查看

随着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并实施,揭示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庭审实质化悄然而至,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能越来越受到重视,过去由证人不出庭为常态逐步演变为证人出庭是常态,广大刑辩律师对于法庭发问技能是否已经掌握到位了呢?本文主题为如何善用发问与反对两大利器实现完美的攻守制衡,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巧妙的发问、交叉询问技巧以及根据庭审变化及时、果断提出反对意见,行使法律赋予辩护人的反对权,这是适应庭审实质化改革浪潮的必然之路。

 

为此,本人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学习感悟与各位朋友分享与交流,如有疏漏,望批评指正。

 

以下本人会从法庭发问实务技巧、交叉询问实务技巧以及如何及时有效行使反对权三大部分,逐步阐述如何利用善用发问与反对两大利器实现完美的攻守制衡。

 

一、如何利用法庭发问技巧开启进攻的号角?

 

(一)法庭发问是攻守方第一次正面交锋,赢得第一场战争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三大部署着重点应在法庭发问、法庭质证以及法庭辩论,一次开庭好比一场战争,三大重点战役就在于此,法庭发问是第一场战争,有开篇立意之效,为整场战争奠定事实基础,首战的成败为后来即将进行的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法庭辩论程序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以达到相互呼应之效。

 

(二)法庭发问的终极目标

 

律师要明确法庭发问的最终极目标是什么?有些朋友可能会说根据具体发问的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与方法,我认为这是没错的,那如果我们以向控方证人发问为例,我们辩护律师的发问目的是想让控方证人可以说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呢?还是驳斥对方所陈述对我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呢?

 

其实我们法庭发问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长,让审判长把我们的辩护观点写入判决书,如果能够做到这点,那你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你的辩护就算是成功。因此,我们辩护律师在整个法庭发问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长,采纳我方的辩护观点,仅此而已。

 

 (三)法庭发问要时刻讲求礼仪,在庭审发问前中后适当运用自己总结好的套路,会使得审判长有眼前一亮的感受

 

法庭发问要讲求法庭礼仪,辩护律师一般在庭审时对被告人发问经常碰到一些不符合规范的情形,一些律师认为在庭审上只要把有关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节重现在审判长面前就可以了,就已经达成辩护效果了,其实不然,规范的语言庭审艺术是展现一位律师作为专业刑辩律师的风采,也是展现自己良好法律功底绚丽的舞台,我们要重视起来,好了,说这么多,究竟我们是否有套路可以借用了,答应肯定是有的,请往下看。

 

1、法庭发问前的开场套路

 

举例:对已方被告人法庭发问的开始的基本套路可以这么说:“某某(被告人),我是您的辩护人,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在就案件事实依法向您发问,请您如实向法庭陈述,您听清楚了吗?”在被告人回答“清楚”后,就可以开始发问,因为法庭发问的舞台是为你准备的,好好展现自己作为刑辩律师的魅力,一步一步地让被告人与你自己在庭审前已经“演练”配合多次后的成果展示在审判长面前,说服审判长采纳你方的辩护观点。

 

2、法庭发问中的过渡套路

 

(1)如果在发问当中适时对所问的问题进行分层次,既能让你设计的发问有层次化,也可以更好的突出你要问的核心问题

 

在法庭发问后,你可以对自己设计好的发问主题去分几个层次,发问好比一篇论文,分层次其实就是为这个发问总论点设计几个分论点,在每个分论点中你着重要表达什么观点,要重点核实什么案件事实,然后在每个分论点后设计几个具体的问题。

 

举例:如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设计你发问的思路分三个层次,比如分为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你可以这么说。“在下面的发问中我会将发问分为案发前、案发时以及案发后三个层次对您进行发问。”

 

第一组关于案发前的事实

第一个问题:您跟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否认识?;

第二个问题:您在案发前有无跟踪被害人?........

第二组问题是关于案发时的事实

第一个问题:您在殴打被害人时有无使用凶器?使用什么凶器?........

第三组关于案发后的事实

第一个问题;您在案发后有没有投案自首..............”。

 

按照案件发生的前中后阶段划分,这样层层深入让审判长更加了解你的发问思路。

 

(2)在法庭发问时,最好可以预计发问时间,让审判长心里有数,免得审判长会提前打断你的发言

 

在对发问主题区分完毕后,可以说预计时间多少分钟,以致审判长不会过早的打断你的发言,这招可以称之为“先下手为强”,哈哈,举例:“.........以下发问我会分几个层次进行,发问预计为十分钟,第一组问题...........。”

 

(3)在法庭发问结束前,为了让发问主题贯穿始终,再现主旨、增强气势,推荐以封闭性问题作为结束

 

在庭审发问结束前,以封闭性问题结尾,举例:“我最后再问您一遍,您到底有没有行贿?”“我最后再问您一遍,被害人是不是您殴打的?”

 

就这样,用一个封闭型问题,给整个直接询问画上一个句号,避免前面问的太多,合议庭注意力走神,我们这样最后点一点辩护方向,引导合议庭继续听后面的辩论观点。既可以概况、总结前面所问问题的核心、主旨,又可以再次重申、反复强调自己的辩护观点,达到一石二鸟的目的。

 

3、法庭发问后点缀的结束套路

 

在法庭发问后可以适当进行总结的话,既能起到通篇总结的作用,也能让审判长直观的感受到你发问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举例:“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经过双方发问,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是否在事前存在挑衅的行为,我方被告人是否参与到其中,现在已经有了答案,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这种总结,在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下,确实可以让审判长眼前一亮!

 

★总结庭审对已方被告人发问基本套路如下

 

【发问前】“某某(被告人),我是您的辩护人,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在就案件事实依法向您发问,请您如实向法庭陈述,您听清楚了吗?”

“在下面的发问中我会将发问分为案发前、案发时以及案发后三个层次对您进行发问,发问预计时间为十分钟。”

 

【发问开始】“第一组关于案发前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您与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否认识?;第二个问题:您在案发前有无跟踪被害人?........第二组问题是关于案发时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您在殴打被害人时有无使用凶器?使用什么凶器?.........第三组关于案发后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您在案发后有没有投案自首.......... 。”

 

【发问结束】 “我最后再问您一遍,被害人是不是您殴打的?”

 

【发问后】“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经过双方发问,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是否在事前存在挑衅的行为,我方被告人是否参与到其中,现在已经有了答案,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四)发问注意事项

 

1、切记不要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

 

有时候,辩护律师想按照自己的发问思路问了一些公诉人之前已经问过的问题,这样很大可能会被审判长打断你的发问,导致你的发问思路会被打乱,其实我们有一种方法既可以延续自己的发问思路,也可以防止因重复发问而被审判长打断的情况,就是把公诉人问过而你又想重新问的问题先进行概括整理,然后再继续问你的新问题。

 

举例,你本来想问你的当事人“什么时候进入被害人家里?进入家里后被害人在做什么?”。此时,你可以概括一下:“刚刚您在回应公诉人发问时说到是下午两点到被害人家里看到被害人正在与朋友聊天,那我想具体问一下,您有没有看清楚与被害人聊天的朋友衣着打扮是怎样的?”(此时想证明与被害人聊天的朋友身穿与被告人同样颜色、款式的衣服、裤子,证人所看到是该朋友殴打被害人,不是我方被告人。)

 

2、针对不同的发问对象采取不同的发问策略,对已方证人可以多用开放性发问,对控方证人多采取封闭式发问

 

对已方当事人可以多采用开放性问题,因为开放性问题给人感觉真实、客观,而封闭性问题比较多用在控方证人,让你设计的发问按照自己的思路来进行,带着控方证人一步一步引入自己设计的归谬圈里,从而驳斥控方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让法庭对已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打掉。

 

二、关于交叉询问的实务技巧

 

交叉询问的目的,不在于要让他讲述客观事实,而是要向法庭证明他之前所讲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交叉询问一般可以归纳为三个步骤,分别是服从性训练、渐进式引导、逼入墙角。

 

第一、服从性训练

服从性训练在开始时可以先问几个简单的小问题,让被询问人回答“是”,让被询问人从心理上接受你的发问,使得被询问人在唇部肌肉上下意识地说出“是”的肌肉记忆惯性,为往后的问题设置陷阱提供了契机,并且可以让审判长感受你问的有道理的,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层层深入,切记不要着急。

 

第二、 渐进式引导

交叉询问,要慢慢的一点点引导,一次只问一个很小的问题,步步为营,让被询问人被你设置好的发问思路牵引着,并且一次堵住一条被询问人反驳的出路,在被询问人不知不觉中回答到你想要的、对你方有用的答案。

 

第三、逼入墙角

在渐进式引导后,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服从性训练回答惯性、渐进式引导一次一个小问题逐步把被询问人比如墙角,揭穿其证词的虚假性,这其实是利用归谬的方法,让被询问人无法解释、产生不符合常理的情况,逼入墙角,最终排除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

 

三、在法庭上如何有效的行使已方的反对权,抵御公诉人的进攻?

 

各位同仁,开庭是一门随机应变的艺术,考验的是公诉人与辩护人面对纷繁复杂的庭审变化如何高效应对的能力,辩护人行使反对权,为的是应对公诉人发问,这是进攻与防守的巅峰较量,谁准备得充分,谁就能在纷繁复杂的庭审变化中占据主动,攻城拔地。

 

在庭审前,针对公诉人不当的发问,我们辩护人要用瞬间的反应、敏锐的嗅觉、及时行使反对权,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提前要制定一套专属于自己的关于公诉人发问不当常用的套路模板,使得自己可以及时、高效地提出反对,对公诉人发问的惯性错误进行总结,才能在庭审时做到有的放矢,更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在被告人被公诉人强烈压制时,为了被告人能够缓一缓而打断公诉人进攻的节奏,辩护人也会因反对而反对,具体按照不同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临场发挥。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基本的行使反对权的套路,供大家参考。

 

1、当公诉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发问内容具有诱导性时辩护人该怎么办?

 

基本套路如下:“审判长,我反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诉人的发问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诱导(暗示) 性倾向,企图误导被告人,其发问的方式不当,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2、当公诉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发问内容具有复合型问题时辩护人该怎么办?

 

如公诉人会问“你打斗的匕首是谁递给你的?”这是属于不正当的复合性问题,问题中已经暗含了两个前提,一是被告人参与了打斗,二是被告人参与打斗时是使用匕首的。如果被告人回答是某人递给自己的,则已经变相承认了自己参与了打斗,递交匕首不代表被告人自己有实施打斗的行为。

 

基本套路如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发问的问题是复合型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人回答是某人递给自己的,则已经变相承认了自己参与了打斗,递交匕首不代表被告人自己有实施打斗的行为,其发问的方式不当,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3、当公诉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发问内容具有推测性问题时所用的模板

 

公诉人有时还会问一些推测性的问题,比如:“如果当时被害人没有反抗,你会不会继续殴打被害人?”强行要被告人回答,还不给被告人解释的机会,只能拒绝回答,如果此事被告人没有拒绝回答,那辩护人也应该及时提出发对。

 

基本套路如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发问的问题是推测性问题,被告人只对本案发生的事实进行回应,而对于公诉人所问的推测性问题可以不予回应,公诉人的发问不当,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4、当公诉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发问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时所用的模板

 

“审判长,我反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诉人的发问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其发问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5、当被告人以沉默权回应公诉人的强行讯问,庭审气氛异常僵化,如何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缓和双方的气氛,让庭审按照辩护人自己的节奏正常进行呢?

 

比如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采取完全封闭式发问,“当时殴打被害人时你是不是在案发现场?是或者不是?”或者“你有没有殴打被害人?你只需要回答有还是没有?”,被告人在强烈压制的情况下,只能回答二选一,被告人不能说出自己实质上是被被害人压制才导致损伤这一有利事实,公诉人不给被告人任何回旋的余地,我们作为辩护人看到被告人如此被动的局面,应该怎么办呢?

 

其实被告人不回应公诉人的讯问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我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方法搜集证据,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从而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

 

基本套路如下:“审判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诉人强行要求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解权利,被告人拒绝回答符合法律关于不得自证其罪,不是其对之前供述的否认,也不会影响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庭审时纯属运用好发问与反对两大利器,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积累,积累的途径包括多看书、多参加业务研讨沙龙、多利用互联网学习别人的刑辩经验等等,如何在庭审上利用发问与反对两大利器实现完美的攻守平衡,我们还在继续探索,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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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伟麟 律师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 黄伟麟律师于2022年、2021年以及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等裁判结果。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在执业之初就立志于专攻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执业宗旨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无罪者不再蒙受冤屈,让有罪者罪当其罚”是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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