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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漳州刑事沙龙回顾:曾献猛律师解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发布时间:2018-02-06 13:56 浏览:1998次 动态二维码

       2018年1月27日上午,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曾献猛律师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为题,开办第一期漳州刑事沙龙活动。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律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许兴文律师等厦门律师同仁与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吴丽娜律师等漳州律师同仁共同参与本次沙龙分享。

图片1_副本.png

       曾律师先以自己第一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执业经历、引发在场律师思考。

       之后,曾律师就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人民法院对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

       1、当事人申请;

       2、侦查机关、审查批捕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主动审查;这里特别要指出两个地方需要注意:(1)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律师申请。

图片2_副本.png

       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

       1、《规程》第9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2、《规程》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3、《规程》第30条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未提出,在第二审程序提出申请的,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除时间条件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还需要具备“提供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1、线索是什么?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证据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2、材料是什么?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五、人民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方式。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交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提交申请,未提交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被告人及辩护人未能补充提交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对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极端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驻所检察人员未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此外、曾律师提出了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依法制作;是否完整;3、是否同步制作;4、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与笔录存在差异。

       之后,在场律师就律师取证时应当避免的执业风险,以及通过本次沙龙、自己的收获与体会展开讨论,现场气氛热烈,互动时间持续了近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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