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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到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系列骗取贷款犯罪案进行刑事控告

发布时间:2021-12-30 17:32 浏览:3322次 动态二维码

2021年12月30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就承办的广西某某投资集团公司系列被骗贷款案,到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交刑事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该集团小额贷款子公司已经取得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而涉案的S某某、W某某等人以其控制的空壳公司为主体,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抬高公司年度利润,提高资产价值,贷款发放后均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期限届满无法偿还贷款,给小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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