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12-31 17:10 浏览:5078次 动态二维码
2021年12月31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就T某某诉Y某某、N某某、广西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提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材料。
该案在前期工作中,尹伟军律师通过努力,争取到与该院执行局周湘局长开展有效沟通,
涉案农民工工资获得特殊保护,大大减轻了委托人的诉讼压力。
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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