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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材料

发布时间:2021-12-31 17:10 浏览:5078次 动态二维码

2021年12月31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就T某某诉Y某某、N某某、广西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提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材料。

该案在前期工作中,尹伟军律师通过努力,争取到与该院执行局周湘局长开展有效沟通,

涉案农民工工资获得特殊保护,大大减轻了委托人的诉讼压力。

 

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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