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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尹伟军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22-03-31 10:55 浏览:2939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3月28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L某某与南宁市某某旅行社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经过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部门沟通,走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适宜,遂启动该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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