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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到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林权登记抗诉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22:22 浏览:900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办理某林权登记行政抗诉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再次进行相关沟通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第八十九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第九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该案已经广西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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