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文书

广西南宁律师尹伟军办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追回涉案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3-03-01 21:02 浏览:1353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办理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人民法院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近千万工程款。

该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因转包方其他案件涉及债务被法院查封冻结并欲强制执行,严重侵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尹伟军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及时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再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予以驳回,上诉同时另行启动本案诉,终获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为实际施工人。

当事人请求转包方支付涉案工程款得到支持,同时判令涉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切实保护了当事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