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3-03-03 17:02 浏览:1686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承办L某某申请其与某某村民小组、某某县林业草原局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请人民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最终成功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抗诉决定。
该案涉及两个村民小组上百亩山林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当年合法取得的林权登记证,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伟军律师在实地调查后,认为该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支持当事人依法提起再审,希望通过律师努力,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再审后被驳回。尹伟军律师坚持不懈,并未气馁,再次收集整理充分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经过多次申请,原判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最后决定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最终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讨论,作出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的决定。
本案涉及一起民事诉讼和两起行政诉讼,根本起因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所致。本案涉及对方当事人侵占委托人山林,转包他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承担清退山林退还林地,支付相应租金的情况下,转而提起一次林权确权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另提起撤销林权证行政诉讼。在第二次行政判决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对方当事人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起诉期限,未能提供任何《山林承包使用证》或《林权证》等直接证据来证实本案所涉争议林地为对方当事人所有,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反而在委托人既提供了我国林业“三定时期”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给委托人父亲的《山林承包使用证》,同时又提供了2009年林改时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委托人的《林权证》的情况下,未作实地勘查,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撤销《林权证》的错误判决。
该案获检察机关抗诉,将给案件重审,纠正错误判决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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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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