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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醉驾拟处以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南宁律师尹伟军接受委托到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参加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3-07-24 19:06 浏览:924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办理某某醉驾案,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听证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尹伟军律师参加听证会,提出本案在案证据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处,收集的证据已经不具备证据力,无法充分证实申请人存在醉驾事实,依法不应对其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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