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活动

曲折重庆打黑刑案终开庭,万人空巷为旁听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 浏览:2717次 动态二维码

    自四川刑事律师网受理重庆宋某一案以来,这一案件就波折丛生,因为办理这一案件,本网的两名刑事律师在2009年12月到重庆会见时发生车祸,惊魂未定,两名律师在医院简单包扎后立马赶到看守所会见,多次艰难的努力以后,本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开始本案被定位打黑案件,经律师提出意见后本案定为一般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按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3.23日时本案迎来了庭审,本网首席律师成安带队,三名刑事律师全部是成都高校教师,其中包括两名律师事务所主任,一名主任同时还是高校教授。这次庭审当地审判机关非常重视,法院全体人员正式着装迎接此次开庭,谈到这是建国以来到这里的最高规格的律师团。这一案件在当地影响非常巨大,众多群众要求参加旁听,几百号旁听人员在庭审现场坐得密密匝匝,因为开庭场所容纳有限,还有更多的群众没有机会进来旁听,只能在法院外面等候消息。

    这次庭审我们精心准备,就非法侵入住宅部分,我们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宋某进入的是理发店,属于营业场所,不应当认定为“住宅”。第二,宋某没有进行搜查的行为,也没有授意其他人进行搜查,即被告人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第三,本案中宋某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就故意伤害罪部分我们提出四点,第一,宋某与他人伤害李某的主观故意使各自独立的,没有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第二,宋某与他人伤害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伤害行为。第三,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书”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据李某构成了轻伤。第四,即使假设李某构成了轻伤,但该轻伤是第三人造成,本案作为同时伤害的情形,应分别对各自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将宋某用铁块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五,本案事实上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当再予以追究。我们还提出几条其他几条需要说明的意见为宋某辩护。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的家属非常满意,一再对我们表示感谢,并表示无论判决如何,对我们的努力都非常认同。

    附:

辩护词
——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宋某的委托,指派成安、陈武律师担任被告人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组织人员进入赵某所开理发店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进入的场所不是“住宅”,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且整个事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受害人明确不予追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名不能成立。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故意伤害李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宋某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分别的主观意图下的同时侵害行为,且证明李某为轻伤的鉴定文书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即使假设李某为轻伤,但导致其轻伤是宋某铁块打击所致,而宋某往李某头上打了一棒的侵害行为不是造成其轻伤的原因,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故意伤害罪名不能成立。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非法侵入住宅一案辩护意见

    本案的事实经过
    2003年8月17日,杨某打电话给宋某,告诉他的车在经过大竹河被赵某扣留了。于是宋某打电话向贺某借水泥厂的小客车,同时通知通知了宋某、刘某、陈某等人到大竹河去要会汽车,解决纠纷。在去大竹河的路上宋某等人碰见了已经开车往回路上的杨某等人,宋某要求杨某等人一同回去处理。
    宋某等人到了赵某开的理发店和歌厅,宋某进入理发店内要求赵某出来解决,但赵不再。宋某本人在理发店的沙发坐下等候。期间有人将发廊玻璃打坏,将发廊门口灯箱打坏;杨某、樊某殴打了一年轻男子;后找赵某未果。宋某等人……

    第四部分:结辩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并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不可否认的是被告人在2004年前确实存在一些诸如打架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更何况从2004年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错误,再无违法乱纪的记录,相反近几年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被选举为政协委员,这些情况是众所周知的。其改恶从善的行为有目共睹,若事隔六、七年后我们却要将一个已经“幡然悔悟、回头是岸”人员因其曾经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定罪处罚,那我们的法律如何去体现教育的功能?如何实现法律与社会的和谐?
    温总理说: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比太阳还要光辉。司法审判更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在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切实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以证据定案,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法院

辩护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成安、陈武律师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