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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26 08:39:48
卓安律师事务所:行为人肇事后主动报案,虽并未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但是仍停留在现场,在交警至现场后能主动交代的。行为人虽然在报警中未明确表明肇事者的身份,但主动向有关机关报告“时间”、“地点”和“事件”等要素,表明其实行了投案的积极行为,具有“主动性”。而且,因为行为人已经报警,所以其明知交警会立即赶赴现场将其控制,但是仍然选择在现场停留,表明行为人愿意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其后主动交代的行为又弥补了报告中“人”的因素的欠缺,综合考察说明行为人具有“自愿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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