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至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查处私自开办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行为、监督检查肉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等职务便利,明知广州市A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B食品有限公司和某区A村、C村某私宰点等单位和个人有私宰、销售牲畜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予以查处,致使上述公司和个人的私宰犯罪行为得以继续,并从中多次收受广州市A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佳、广州市B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文、某区A村苏某林、C村某私宰点丘某(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4000元。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该大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D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滢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到本院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犯罪一案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一审的辩护人。南芳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李某某不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本案为了解和核实案情,南芳律师多次会见了李某某。审判阶段开庭时,南芳律师都据理力争,庭后,也与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其中沈某某的某笔款项是请被告人李某某及同事吃饭、唱K的费用,不应算受贿数额;
2、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3、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行为,请求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南芳律师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支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指控,只认定了,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五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经过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只支持了机关受贿罪的指控,没有支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指控,辩护是非常成功的,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辩护人办理该案所表现的办理刑案的专业水平得到被告人家属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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