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4-08
事务所: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以及其他费用,不能认定为银行的直接损失,即不能成为犯罪侵犯的法益。信用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通过《领用信用卡协议》确定权利义务,持卡人有透支的权利,但也承担着按时还款的义务,而一旦不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协议中实际上已经约定,就是会产生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可见,以上费用并不是银行的直接损失,而只是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违反还款义务时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于透支的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实际上也只是双方依据民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能称之为银行的直接损失。故无论是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还是其他费用,都只是双方约定的义务的体现方式,而不能认定为银行的直接损失,从而也就不能成为该类犯罪侵犯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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