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从低认定盗窃数额。如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1万元,而被告人供述盗窃现金2万元,则宜认定盗窃的财物为1万元。理由在于: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一般不会隐瞒、缩小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基于原理分析,侵犯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陈述被盗了哪些财物,即表明了其对于这些财物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害人没有提出权利主张的部分——即使被告人供述盗窃了这些财物,也因为缺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而使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对于财物占有的法益并不明确,因而无法认定。综上,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应当从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