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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情形下盗窃数额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4-08 17:21:39

卓安律师事务所: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从低认定盗窃数额。如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1万元,而被告人供述盗窃现金2万元,则宜认定盗窃的财物为1万元。理由在于: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一般不会隐瞒、缩小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基于刑法原理分析,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陈述被盗了哪些财物,即表明了其对于这些财物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害人没有提出权利主张的部分——即使被告人供述盗窃了这些财物,也因为缺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而使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对于财物占有的法益并不明确,因而无法认定。综上,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应当从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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