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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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09
行为人奸淫幼女,在何种情况下成立既遂,我国理论上有不同认识,通说观点认为,考虑到幼女的生理特点,其性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被奸人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没有奸入,也会给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在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时候,不能采用普通的标准。为切实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从严打击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对奸淫幼女一般都采用“接触说”,即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官相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近年来,学者多对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对奸淫幼女也应采取“结合说”,即奸淫幼女也表现为性交行为,单纯的性器官接触并没有完成性交行为;“接触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导致较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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