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夺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8 07:48:17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出新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抢夺罪的新数额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下发执行。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移送审查起诉或诉至人民法院但未审结的抢夺案件,数额已达到我省原定一千元但未达到二千元定罪标准的,应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如下处理: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民检察院应做不起诉处理。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简单宣告无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判处。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审法院依据我省原标准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同时应注意把握量刑幅度,避免量刑前后悬殊过大。

四、共同抢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到案的,应适用新数额标准,但应注意与此前已判处的同案犯的量刑平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9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