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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2-07-27 12:38:06 浏览:423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拒不执行裁定罪

结果:缓刑

亮点:双重身份协助犯罪;挖掘隐情争取进一步从轻

焦点:当事人为何参与共同犯罪;有没有判处实刑的必要

封面语:“打工人”身兼法定代表人,参与犯罪不由自主,认罪认罚一审实刑,吴懿儒律师挖掘隐情,撬动重审改判缓刑。

 

二、案情简介

晋江A银行与福建Z公司、福建H公司、C某、N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作出厦仲裁字XX、YY号裁决书,均裁定Z公司、被告人C某应偿还晋江A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Z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晋江A银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向Z公司、被告人C某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被告人Z某(委托人)代表泉州F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确认其继续占有及使用涉案不动产设备,并提供伪造的租赁合同及租金转账记录。Z公司亦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谎称相应租赁关系属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F公司提供租赁合同不真实,裁定驳回异议请求。F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执行期间,F公司将所占用厂房转租他人,2018年12月、2019年2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要求Z公司及使用人迁出厂房,被告人Z某仍继续占用,造成法院执行不能。

三、辩护思路

本案历经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再由原审法院晋江法院另组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审法院对委托人判处实刑,委托人上诉、二审法院以遗漏必要共同被告单位发回重审。应该说,重审开庭前,基本事实早已查明、证据早已固定。

但是,争取缓刑还需挖掘本案隐情,否则难以撬动原审法院重审时改判。

为此,辩护人会见时就委托人作为Z公司的普通“租户”为何要帮助实施犯罪、实施犯罪的前因后果、主犯如何谋划犯罪、如何要求委托人配合等细节逐一作详细询问,了解到委托人系因雇佣关系而参与犯罪的隐情,但委托人囿于主犯的要求(因为被羁押后主犯的家属为其聘请律师)在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均未提及该事实。

辩护人在法庭上通过发问强调隐情,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有参与本案犯罪行为的隐情,其系主犯、第一被告人C某的亲属,且受雇于C某,无法自主决定是否帮助实施犯罪行为;

2.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3.有良好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争取缓刑,要求家属提前找社区出具《社区矫正证明书》。

庭上,法庭就我们强调的隐情问题又作进一步调查、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进一步印证了辩护人关于委托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小、且确系不得已为之的观点。

可惜开庭结束后第二周,新冠肺炎疫情突袭泉州,本案不得不中止审理。

经过我们的努力和沟通,在疫情解封后法院及时下判,最终的判决结果令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比较满意。

在收到判决书之前,被告人已离开看守所回到家中。

 

四、办理结果

被告人Z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理心得

基本上所有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都希望获得缓刑判决,但最终获得缓刑判决的只是少数。

本案的“障碍”在于证据体系较为扎实、且当事人于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如何撬动原审法院重审时改判,还需要“另辟蹊径”,但又不能推翻公诉机关指控,否则可能遭遇公诉机关当庭撤销原量刑建议的情况。

为此,辩护人在会见中挖掘到本案“隐情”,在强调认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隐情”开展辩护,通过“隐情”彰显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隐情“拿捏是一门艺术,需要辩护人在个案中予以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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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判决。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拒不执行裁定罪

结果:缓刑

亮点:双重身份协助犯罪;挖掘隐情争取进一步从轻

焦点:当事人为何参与共同犯罪;有没有判处实刑的必要

封面语:“打工人”身兼法定代表人,参与犯罪不由自主,认罪认罚一审实刑,吴懿儒律师挖掘隐情,撬动重审改判缓刑。

 

二、案情简介

晋江A银行与福建Z公司、福建H公司、C某、N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作出厦仲裁字XX、YY号裁决书,均裁定Z公司、被告人C某应偿还晋江A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Z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晋江A银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向Z公司、被告人C某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被告人Z某(委托人)代表泉州F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确认其继续占有及使用涉案不动产设备,并提供伪造的租赁合同及租金转账记录。Z公司亦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谎称相应租赁关系属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F公司提供租赁合同不真实,裁定驳回异议请求。F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执行期间,F公司将所占用厂房转租他人,2018年12月、2019年2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要求Z公司及使用人迁出厂房,被告人Z某仍继续占用,造成法院执行不能。

三、辩护思路

本案历经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再由原审法院晋江法院另组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审法院对委托人判处实刑,委托人上诉、二审法院以遗漏必要共同被告单位发回重审。应该说,重审开庭前,基本事实早已查明、证据早已固定。

但是,争取缓刑还需挖掘本案隐情,否则难以撬动原审法院重审时改判。

为此,辩护人会见时就委托人作为Z公司的普通“租户”为何要帮助实施犯罪、实施犯罪的前因后果、主犯如何谋划犯罪、如何要求委托人配合等细节逐一作详细询问,了解到委托人系因雇佣关系而参与犯罪的隐情,但委托人囿于主犯的要求(因为被羁押后主犯的家属为其聘请律师)在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均未提及该事实。

辩护人在法庭上通过发问强调隐情,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有参与本案犯罪行为的隐情,其系主犯、第一被告人C某的亲属,且受雇于C某,无法自主决定是否帮助实施犯罪行为;

2.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3.有良好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争取缓刑,要求家属提前找社区出具《社区矫正证明书》。

庭上,法庭就我们强调的隐情问题又作进一步调查、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进一步印证了辩护人关于委托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小、且确系不得已为之的观点。

可惜开庭结束后第二周,新冠肺炎疫情突袭泉州,本案不得不中止审理。

经过我们的努力和沟通,在疫情解封后法院及时下判,最终的判决结果令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比较满意。

在收到判决书之前,被告人已离开看守所回到家中。

 

四、办理结果

被告人Z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理心得

基本上所有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都希望获得缓刑判决,但最终获得缓刑判决的只是少数。

本案的“障碍”在于证据体系较为扎实、且当事人于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如何撬动原审法院重审时改判,还需要“另辟蹊径”,但又不能推翻公诉机关指控,否则可能遭遇公诉机关当庭撤销原量刑建议的情况。

为此,辩护人在会见中挖掘到本案“隐情”,在强调认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隐情”开展辩护,通过“隐情”彰显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隐情“拿捏是一门艺术,需要辩护人在个案中予以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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