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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12 18:03:28
辽高法(2013)111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制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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