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1-26
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而杀人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暴力犯罪。因此,对的认定一贯采取严格证据标准。在本案中,行为人郭某某本人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王某某系在被郭某某推倒后,被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碾压致死。其行为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证据是机动车驾驶人所作的证言,该明确证实“其发现辅路上有一个人正在追打另一人,二人边打边向主路靠近,其便放慢车速,在离二人打架约1米距离时,打人者看了其驾驶的车一眼后,用双手将被打者推倒,其急忙刹车,但因距离太近,车前轮压过倒地男子。”根据该证人证言,郭某某在追打王某某时,已发现在机动车道内有驶来的车辆,并确认了车距,后实施了推倒王某某的行为。这一证据有力证明了郭某某行为性质的变化,即其系在明知有机动车驶过的情况下,故意将王某某推倒在机动车道内。可见,其对机动车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而对于机动车碾压王某某致死的结果而言,郭某某虽然预见到了可能性,但从其酒后泄愤的动机看,其不是持希望发生的态度,而是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心态。因此,从郭某某的行为上分析,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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