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6-02-25
庭立方:单位走私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例如,某国有企业索要回扣50万元,入了自己的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构成单位。该公司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仍要追究该的刑事责任,但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因为原单位已经被兼并更名,不处罚原单位,也不处罚兼并更名后的新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06 19:04
2024/03/19 10:03
2024/03/19 10:03
2024/03/18 16:50
2024/03/18 16:49
2024/01/25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