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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任命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的委派?

发布时间:2016-04-13

裁判规则: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国家机关党委的决定就是代表该国家机关所作的决定。经国家机关的党委研究决定任命,正是国家机关委派行为的具体方式。

案情简介:济南市某汽修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济南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经济南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被告人李葳任汽修厂厂长。后被告人李葳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明显低价的住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葳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被告人李葳所在的汽车修制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能否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被告人李葳担任汽修厂厂长,其从事公务的工作性质是不容质疑的,对其行为能否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关键在于其经济南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被任命为汽修厂厂长,能否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济南市交通局党委的决定就是代表济南市交通局所作的决定,而济南市交通局作为汽修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汽修厂厂长的任命,正是国家机关委派行为的具体方式。因此,李葳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有受贿犯罪的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40号:李葳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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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济南市某汽修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济南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经济南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被告人李葳任汽修厂厂长。后被告人李葳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明显低价的住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葳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被告人李葳所在的汽车修制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能否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被告人李葳担任汽修厂厂长,其从事公务的工作性质是不容质疑的,对其行为能否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关键在于其经济南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被任命为汽修厂厂长,能否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济南市交通局党委的决定就是代表济南市交通局所作的决定,而济南市交通局作为汽修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汽修厂厂长的任命,正是国家机关委派行为的具体方式。因此,李葳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有受贿犯罪的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40号:李葳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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