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6-06-06
规则:上诉人肖元华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原审法院对其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以定罪处罚不当。二审改判上诉人肖元华无罪。
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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