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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S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龙芹芹(实习)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发布时间:2024-05-17 12:47:55 浏览:220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6号

S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龙芹芹(实习)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案情简介:

S某某因听说广西这边有西部大开发等资本运作项目,便于2022年5月来到广西,并认识了一位男子G某。G某向其推荐相关资本运作项目。于是S某某先后从“某网”上认识了若干名女士,并分别多次带若干名女士去上投资课、签订相关认购项目单,若干名女士合计给项目投入总计约30多万元,S某某则得到相应返利。后若干名女士均报案被诈骗,S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立案侦查。

在S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经过律师多次会见S某某,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详实的对本案进行沟通,又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一系列材料后,S某某最终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结果,S某某取保候审成功,得以从看守所释放。

 

办案过程:

本案律师通过梳理案件线索、整理案件事实,发现S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传销行为。经过不懈努力,本案所经过的办案流程如下:

  •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S某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向家属了解相关情况,指导家属收集有利证据。
  • 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将会见S某某时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并跟踪取保候审结果;
  • 持续跟踪案件进展,了解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 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公安机关将案件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并跟踪案件进程;
  • 与检察官积极沟通,为S某某积极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最终,通过不懈努力,在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保持与办案民警、检察官积极、耐心沟通,在S某某被刑事拘留第37天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的决定,对S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措施,S某某从看守所释放。

 

辩护思路:

涉及经济类诈骗案件的取保候审难度是极大的,特别是本案存在多名被害人,涉及的钱款总数为30多万,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节,办案机关更是持谨慎态度,更偏向于将涉案人员羁押,以便于对案件更好的开展侦查。所以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便是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抓紧时机为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律师会见S某某及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一、S某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S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可能构成传销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1、S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S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其是在自己听过投资课并进行投资后,为发展下线获取更多工资报酬,联系的多名女士。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S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传销投资项目、发展下线性质,其行为可能构成传销行为,应受行政处罚。S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常见的传销发展下线行为,但由于本案发展人数及层数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标准,故S某某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一般的传销行为,受行政处罚。

二、S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没有妨害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S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本案的侦办工作和刑事程序的推进。

三、S某某具有稳定的住所,其家属可以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四、因S某某岁数较大,并自身有着数种基础疾病, 对S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体现司法制度和办案机关的人文关怀。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S某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涉嫌经济类的诈骗犯罪,近年来诈骗类案件高发,对于涉案人员的羁押问题,办案机关也是从严把握。本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正处于侦查阶段,而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够见到当事人,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因此在案发初期抓紧时间让律师介入,对使当事人获得变更强制措施、判断罪与非罪等方面是相当重要的。从本案来看,正是因为律师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就介入,抓住了37天的黄金期,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积极的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等,才能最终使检察机关对本案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让其得以释放,获取保候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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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龙芹芹(实习)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6号

S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龙芹芹(实习)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案情简介:

S某某因听说广西这边有西部大开发等资本运作项目,便于2022年5月来到广西,并认识了一位男子G某。G某向其推荐相关资本运作项目。于是S某某先后从“某网”上认识了若干名女士,并分别多次带若干名女士去上投资课、签订相关认购项目单,若干名女士合计给项目投入总计约30多万元,S某某则得到相应返利。后若干名女士均报案被诈骗,S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立案侦查。

在S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经过律师多次会见S某某,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详实的对本案进行沟通,又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一系列材料后,S某某最终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结果,S某某取保候审成功,得以从看守所释放。

 

办案过程:

本案律师通过梳理案件线索、整理案件事实,发现S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传销行为。经过不懈努力,本案所经过的办案流程如下:

  •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S某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向家属了解相关情况,指导家属收集有利证据。
  • 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将会见S某某时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并跟踪取保候审结果;
  • 持续跟踪案件进展,了解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 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公安机关将案件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并跟踪案件进程;
  • 与检察官积极沟通,为S某某积极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最终,通过不懈努力,在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保持与办案民警、检察官积极、耐心沟通,在S某某被刑事拘留第37天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的决定,对S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措施,S某某从看守所释放。

 

辩护思路:

涉及经济类诈骗案件的取保候审难度是极大的,特别是本案存在多名被害人,涉及的钱款总数为30多万,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节,办案机关更是持谨慎态度,更偏向于将涉案人员羁押,以便于对案件更好的开展侦查。所以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便是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抓紧时机为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律师会见S某某及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一、S某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S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可能构成传销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1、S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S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其是在自己听过投资课并进行投资后,为发展下线获取更多工资报酬,联系的多名女士。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S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传销投资项目、发展下线性质,其行为可能构成传销行为,应受行政处罚。S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常见的传销发展下线行为,但由于本案发展人数及层数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标准,故S某某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一般的传销行为,受行政处罚。

二、S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没有妨害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S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本案的侦办工作和刑事程序的推进。

三、S某某具有稳定的住所,其家属可以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四、因S某某岁数较大,并自身有着数种基础疾病, 对S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体现司法制度和办案机关的人文关怀。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S某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涉嫌经济类的诈骗犯罪,近年来诈骗类案件高发,对于涉案人员的羁押问题,办案机关也是从严把握。本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正处于侦查阶段,而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够见到当事人,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因此在案发初期抓紧时间让律师介入,对使当事人获得变更强制措施、判断罪与非罪等方面是相当重要的。从本案来看,正是因为律师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就介入,抓住了37天的黄金期,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积极的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等,才能最终使检察机关对本案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让其得以释放,获取保候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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