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6-09-09
案例要旨: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案号:(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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