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6-10-25
借用、冒用他人名义自购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不应计算入传销人数
观点来源:(2016)赣03刑终9号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朱某甲上诉提出其伞下的传销人数没有83人,陈某乙U盘中的传销体系表与实际传销人员的数量不符的意见。经查,虽然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陈某乙U盘中的传销人员关系图,上诉人也自始至终承认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但是认定上诉人伞下的传销人数为83人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首先,上诉人在一、二审时对传销人员关系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声称其传销组织中存在为提升级别而借用他人名义自购自返“产品”等问题。其次,相关传销组织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也无法证实上诉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是否达到了83人。综上,认定上诉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为83人证据不足,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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