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0-26
受蒙骗加入传销组织,即使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事由
观点来源:(2015)江刑初字第506号
案情简介:2012年4月,被告人涂某在传销人员梅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下前往广西南宁市,后其在南宁市江南区碧园南城故事小区加入了名为“连锁经营业”(又名“自愿连锁经营业”、“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涂某加入该组织后以叶某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涂某根据传销人员王某(已起诉)的安排,进入王某体系的经理室任申购总管。
裁判观点: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系蒙骗加入传销组织、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传销活动早在2005年8月10日就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明文禁止,2009年2月28日之后,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了传销活动的特征及违法性,法律一经公布,任何人对行为合法性的主观的认识错误不能作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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