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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已属违法,产生被害幻觉后又用暴力劫取机动车的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6-11-16

 吸食毒品已属违法,产生被害幻觉后又用暴力劫取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观点来源】:(2016)晋03刑终50号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孙长青乘坐火车从沈阳北到延安去做广告牌,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认为火车上其他人会伤害自己,便于7月19日上午在阳泉北站下车,打算换乘其他列车前往延安,又担心火车上有人会加害自己,便从阳泉北车站租乘盂县通达出租车公司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太原。途中,司机王某某在盂县紫轩加气站加气时,孙长青怀疑王某某要加害自己,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出租车右后门玻璃砸碎从车窗爬出,之后又将出租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碎并手持钳子威胁王某某下车,被告人孙长青驾车逃离,途中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自己抢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盂县路家村镇皇后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出租车价值为20422元。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青吸食毒品已属违法,产生被害幻觉后又用暴力劫取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孙长青及其辩护人所提孙长青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孙长青行为构成抢劫罪错误且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可证实孙长青吸毒后产生幻觉,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车辆,其行为排除了被害人对其车辆的占有,且车辆被孙长青驾驶逃跑,孙长青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暴力劫取车辆,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吸毒后产生幻觉抢劫机动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原判对其量刑显重,对其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适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孙长青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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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2016)晋03刑终50号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孙长青乘坐火车从沈阳北到延安去做广告牌,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认为火车上其他人会伤害自己,便于7月19日上午在阳泉北站下车,打算换乘其他列车前往延安,又担心火车上有人会加害自己,便从阳泉北车站租乘盂县通达出租车公司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太原。途中,司机王某某在盂县紫轩加气站加气时,孙长青怀疑王某某要加害自己,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出租车右后门玻璃砸碎从车窗爬出,之后又将出租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碎并手持钳子威胁王某某下车,被告人孙长青驾车逃离,途中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自己抢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盂县路家村镇皇后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出租车价值为20422元。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青吸食毒品已属违法,产生被害幻觉后又用暴力劫取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孙长青及其辩护人所提孙长青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孙长青行为构成抢劫罪错误且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可证实孙长青吸毒后产生幻觉,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车辆,其行为排除了被害人对其车辆的占有,且车辆被孙长青驾驶逃跑,孙长青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暴力劫取车辆,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吸毒后产生幻觉抢劫机动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原判对其量刑显重,对其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适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孙长青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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