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7-02-26
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都属于本项下的加重情节。主要有三种情况:A.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先重伤他人,然后当场将财物夺走;B.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重伤他人以夺取财物,使其受伤致死;C.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其杀死,然后劫取财物。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发生的加重结果均是针对遭受抢劫的被害人。如果抢劫行为导致遭受抢劫的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不能认定为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杀人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劫取财物的过程中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抢劫后为灭口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对于抢劫罪不能适用加重情节,该结果属于另起犯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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