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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2-26

刑法》第263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向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属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2005年《关于抢劫抢夺案件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超市员工,知道超市的会计会在夜里十点左右清点一天的流水。一天,陈某某没有上班,赌博输了很多钱,遂夜里潜回超市,持水果刀向值班会计刘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刘某某不给,被告人陈某某便将刘某某的颈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最终刘某某逃脱,陈某某也没有抢得任何钱财。次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陈某某虽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任何财物,虽然具有“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但同时构成犯罪未遂,应当依法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该辩护意见后被采纳,二审法院将陈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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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2005年《关于抢劫抢夺案件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超市员工,知道超市的会计会在夜里十点左右清点一天的流水。一天,陈某某没有上班,赌博输了很多钱,遂夜里潜回超市,持水果刀向值班会计刘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刘某某不给,被告人陈某某便将刘某某的颈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最终刘某某逃脱,陈某某也没有抢得任何钱财。次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陈某某虽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任何财物,虽然具有“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但同时构成犯罪未遂,应当依法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该辩护意见后被采纳,二审法院将陈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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