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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军人不能逃离部队,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将构成犯罪,那么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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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要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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