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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屡教不改”顾名思义就是反复教育仍不改正。这个词语出自明·沈德符《野获编·戮子》:“嘉靖末年,新郑故都御史高捷,有子不才,屡戒不俊,因手刃之。”当然放在现代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但对于屡教不改的人,法律也不会姑息,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称其为“累犯”。那么累犯是怎么定义的,累犯的种类有哪些呢?今天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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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综上所述:累犯确实符合“屡教不改”这个词,而累犯的种类主要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其实不管初犯还是累犯,社会大众还是都希望这些人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所以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帮助到更多的人去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累犯,累犯的种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累犯的刑法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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