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判决的,是需要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是需要由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么,刑事案件中专门管辖指哪些法院?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刑事案件中专门管辖指哪些法院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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